九种让你吃大亏的互联网外贸骗术及应对方法!
- 作者:Thinkxing
- 来源:FlintStone
- 发布时间::2015-06-17
目前来说,互联网创造出来的商机是无穷的。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通过聊天工具让这个世界变的越来越小,因为你现在也许和一个十万八千里的朋友在谈生意。很多中小型的企业在同老外做生意尝到了甜头,最重要的是在外贸体制的改革后,很多企业都是直接与老外做生意了。
但是在你尝到了甜头以后,外贸风险其实比内贸的风险还要强大,因为外国公司的资信风险、运输风险、政策风险、收汇风险、汇率风险等都不是一个小公司所能应付的。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风险,很多国外的不法分子会利用存在的漏洞,千方百计设置陷阱,牟取不法利益。
那么,网上外贸活动中,那些国际级的不法之徒都使用哪些骗术呢?以下关于常见骗术的总结希望能给广大外贸企业起到一定的警惕作用。
1、设诱饵
外贸骗子会假称有大宗生意,先通过电子邮件和MSN等网上联络工具一步一步沟通,取得你足够的信任,然后要求你先为这笔生意支付一些费用,比如翻译费、来华考察费等一些你能接受的不同名目的费用。一旦收了钱,他们有的会销声匿迹,有的还会提出不同的名目继续叫你汇款,直到你警醒为止。比如,有个上海的网友在阿里巴巴论坛中披露:一位自称是尼日利亚政府官员的人与他取得联系,称尼政府将发布一个为非洲难民提供T恤衫的竞标项目,数量为95万件,总金额达65万美元,并称在自己的帮助下有可能中标。这位官员还好心地为他介绍了律师。不过,在开始工作前,这位官员要求他先支付律师费1650美元。这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设诱饵骗取钱财的骗局,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2、空手道
骗子利用某些国家的法律漏洞,通过正规渠道骗取进口货物,不付或少付部分货款。等货到这个国家后,就想法侵吞货物。到这个时候,你即使货物没被他们占有,也够呛的了。如土耳其的海关有个执行条例:超过45天无人认领的货物,海关有权没收拍卖,而原收货人有优先获得该货物的权利。如果中国公司傻等,他们就以低价将货物买走,之后再高价卖出分赃。当中国公司察觉并欲通过中国政府的介入将货物取回时,它们便由货代公司进行敲诈:首先让你支付给其仓储费等费用,之后还会继续设置一些其他阻碍和陷阱,一步步将你带来赎货物的钱骗完。这些国家的不法之徒的具体做法往往是:先注册一个空头公司,通过互联网由公司出面将客户货物骗到土耳其的海关。然而,到该付货款之时,骗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付货款,直到拖到海关的法定期限届满。
但是在你尝到了甜头以后,外贸风险其实比内贸的风险还要强大,因为外国公司的资信风险、运输风险、政策风险、收汇风险、汇率风险等都不是一个小公司所能应付的。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风险,很多国外的不法分子会利用存在的漏洞,千方百计设置陷阱,牟取不法利益。
那么,网上外贸活动中,那些国际级的不法之徒都使用哪些骗术呢?以下关于常见骗术的总结希望能给广大外贸企业起到一定的警惕作用。
1、设诱饵
外贸骗子会假称有大宗生意,先通过电子邮件和MSN等网上联络工具一步一步沟通,取得你足够的信任,然后要求你先为这笔生意支付一些费用,比如翻译费、来华考察费等一些你能接受的不同名目的费用。一旦收了钱,他们有的会销声匿迹,有的还会提出不同的名目继续叫你汇款,直到你警醒为止。比如,有个上海的网友在阿里巴巴论坛中披露:一位自称是尼日利亚政府官员的人与他取得联系,称尼政府将发布一个为非洲难民提供T恤衫的竞标项目,数量为95万件,总金额达65万美元,并称在自己的帮助下有可能中标。这位官员还好心地为他介绍了律师。不过,在开始工作前,这位官员要求他先支付律师费1650美元。这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设诱饵骗取钱财的骗局,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2、空手道
骗子利用某些国家的法律漏洞,通过正规渠道骗取进口货物,不付或少付部分货款。等货到这个国家后,就想法侵吞货物。到这个时候,你即使货物没被他们占有,也够呛的了。如土耳其的海关有个执行条例:超过45天无人认领的货物,海关有权没收拍卖,而原收货人有优先获得该货物的权利。如果中国公司傻等,他们就以低价将货物买走,之后再高价卖出分赃。当中国公司察觉并欲通过中国政府的介入将货物取回时,它们便由货代公司进行敲诈:首先让你支付给其仓储费等费用,之后还会继续设置一些其他阻碍和陷阱,一步步将你带来赎货物的钱骗完。这些国家的不法之徒的具体做法往往是:先注册一个空头公司,通过互联网由公司出面将客户货物骗到土耳其的海关。然而,到该付货款之时,骗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付货款,直到拖到海关的法定期限届满。
3、合同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
合同诈骗主要有以下特点
1)、提供虚假网络信息:比如假公司、假地址、假供求信息等,以此蒙骗各地商人。
2)、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3)、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以种种理由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等等,不一而足。
4、不签书面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设陷者以此为由,振振有词提出不必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5、利用款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某些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方面。
6、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不少不熟悉外贸流程的中小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设陷者往往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而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种条款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中。
5)单证,目前,单证是进出口贸易各个环节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使得不法分子挖空心思,在单证上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
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人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有的还会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等伪造单据。如果不熟悉外贸流程,中小公司往往会陷入这种伪单的陷阱。
8、结算
现在许多不法商人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L/C为信用证付款方式,D/P和D/A分别是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总体上,L/C比D/P安全,D/P比D/A 安全)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有的还称可开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9、内外勾结
在网上贸易中,有不少是来自香港、台湾等地区的进出口公司,其中也有少数不法商人,其骗术如下。首先漫天吹牛,夸大不说小。他们多数吹自己的企业为跨国公司或国际大公司,资金实力雄,人才济济等,但实际上却只是几个人的小公司,不仅资金拮据,资信较差,甚至有的已经是劣迹斑斑。其次,寻找国内熟人,或勾结国内不法商人。其三,内外勾结,走私不同时期不同品类紧俏商品,如:石油、汽车、不锈钢、冷轧板、手机、电脑等。第四,持大额假知名国际大银行的汇票、本票,以融资或投资方式赢得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的信任,骗取和套取现汇等。这类不法港商一般比较喜欢以投资或融资救世主的身份亮相,博得暂时信任便立即引诱企业上钩,速战速决,企业入套便立即收网提款脱身,消失得无影无踪。
如何才能防范合同骗术呢? 做到“六审查”,确是防骗良策。
“六审查”方法如下:
1、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做到“三看”:一看当事人的法人,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审查其是不是按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成立的经济组织,有无法人章程,有无营业执照和法定的地址);二看法人是不是作为从事自己的业务而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三看签约代表人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再看“授权委托书”是否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通过“三看”,得到肯定回答的,即具有合法资格。
2、审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
所谓履约能力,是指对方履行合同所约定事项的能力(包括资金、信用、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情况)。
4、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5、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法、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其他必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完整、明确、详尽。
采用示范文本的,应对照示范文本逐条审查是否填写清楚;双方协商议定的条款,要审查保证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具体、是否便于操作。
6、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看手续是否齐备、文字是否确切,数字是否准确,是否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语法是否规范。合同条款应多用陈述句,慎用限制词较多的句子,以避免产生歧义,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密性,减少合同纠纷,有力防范合同诈骗。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审查涉外买卖合同,除了审查上述六方面的情况外,还应审查外方当事人的公司(企业)名称、国籍、法定地址、资本总额、业务范围、公司(企业)的章程及该国或该地区注册登记的证件,公司(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相关新闻:
4、不签书面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设陷者以此为由,振振有词提出不必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5、利用款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某些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方面。
6、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不少不熟悉外贸流程的中小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设陷者往往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而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种条款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中。
5)单证,目前,单证是进出口贸易各个环节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使得不法分子挖空心思,在单证上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
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人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有的还会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等伪造单据。如果不熟悉外贸流程,中小公司往往会陷入这种伪单的陷阱。
7、运输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最不易让人识破,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另外,运输中还经常出现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等。这些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不少中小公司不请教外贸行家或涉外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最不易让人识破,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另外,运输中还经常出现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等。这些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不少中小公司不请教外贸行家或涉外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8、结算
现在许多不法商人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L/C为信用证付款方式,D/P和D/A分别是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总体上,L/C比D/P安全,D/P比D/A 安全)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有的还称可开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9、内外勾结
在网上贸易中,有不少是来自香港、台湾等地区的进出口公司,其中也有少数不法商人,其骗术如下。首先漫天吹牛,夸大不说小。他们多数吹自己的企业为跨国公司或国际大公司,资金实力雄,人才济济等,但实际上却只是几个人的小公司,不仅资金拮据,资信较差,甚至有的已经是劣迹斑斑。其次,寻找国内熟人,或勾结国内不法商人。其三,内外勾结,走私不同时期不同品类紧俏商品,如:石油、汽车、不锈钢、冷轧板、手机、电脑等。第四,持大额假知名国际大银行的汇票、本票,以融资或投资方式赢得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的信任,骗取和套取现汇等。这类不法港商一般比较喜欢以投资或融资救世主的身份亮相,博得暂时信任便立即引诱企业上钩,速战速决,企业入套便立即收网提款脱身,消失得无影无踪。
如何才能防范合同骗术呢? 做到“六审查”,确是防骗良策。
“六审查”方法如下:
1、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做到“三看”:一看当事人的法人,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审查其是不是按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成立的经济组织,有无法人章程,有无营业执照和法定的地址);二看法人是不是作为从事自己的业务而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三看签约代表人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再看“授权委托书”是否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通过“三看”,得到肯定回答的,即具有合法资格。
2、审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
所谓履约能力,是指对方履行合同所约定事项的能力(包括资金、信用、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情况)。
要做到“四调查”:
①看签约方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
②与签约者当面洽谈,进行现场观察;
③通过各种形式调查对方的姓名、单位、住所、单位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资金、设备、技术能力、业务范围等;
④必要时,用函电等方式调查对方的上级单位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情况。
3、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以下五方面无效合同不能与对方签订:
1) 以欺诈、协迫的手段签订合同;
2)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5、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法、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其他必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完整、明确、详尽。
采用示范文本的,应对照示范文本逐条审查是否填写清楚;双方协商议定的条款,要审查保证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具体、是否便于操作。
比如,看产品质量的条款是否包括技术标准、性能标准,是否写明具体的标准代号。对在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审查是否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条件和时间限定。合同的每一条款,越具体越好,审查时考虑要周到,设想要全面,要不怕繁琐,防止因主要条款不齐备引发合同诈骗事件。
6、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看手续是否齐备、文字是否确切,数字是否准确,是否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语法是否规范。合同条款应多用陈述句,慎用限制词较多的句子,以避免产生歧义,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密性,减少合同纠纷,有力防范合同诈骗。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审查涉外买卖合同,除了审查上述六方面的情况外,还应审查外方当事人的公司(企业)名称、国籍、法定地址、资本总额、业务范围、公司(企业)的章程及该国或该地区注册登记的证件,公司(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相关新闻: